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及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
表一: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1,以此类推。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4条 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条 犹豫期”、“第3.2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5.2条 保单贷款”、“第6.1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